这样一条论证权威的道路,在分析主义的基础上讨论了服从者对权威的承认之于权威形成的始源性意义,莫过于一条中和之路,使权威成为了公共领域与个人理性之间一条联系的桥梁,成功解决了关于权威的悖论。
[11]由于诽谤涉及公民的言论自由与名誉权之间的冲突问题,尤其是对公务员的诽谤还涉及公民的监督权与公务员的名誉权的冲突问题,所以,诽谤问题开始宪法化。具体包括:对消息来源不合理地信赖。
而对于低价值言论,则采类型化的利益衡量方法,对系争的政府限制行为进行合宪性的审查。[3]Gordon W.Allport和Leo J.Postman认为谣言是指与当时某些事件相关联的命题,为了让人相信,它一般是以口耳相传的方式在人们之间流传,而且缺乏具体的资料以证实其真实性。[8] 双轨理论是指在处理有关言论自由的具体个案时,将会对言论自由造成限制效果的法律或政府其他规制措施,根据是否直接针对言论表达的内容或针对言论表达可能造成的影响为标准,分为针对言论内容的规制和非针对言论内容的规制两大类,并分别以不同的审查基准,审查其合宪性。而只有被告具有真实恶意,才能进一步请求推定损害赔偿或者惩罚性损害赔偿。此外,2000年国务院发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2011年文化部发布的《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2007年和2009年国家广电总局分别发布的《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关于加强互联网视听节目内容管理的通知》等文件中都有禁止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规定。
当然,无论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通知不服,还是受害人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拒绝取下不服,都可以通过诉讼来进行救济。第三,由于成年人担心进入该类网站所填写的个人资料遭滥用,反而导致实际上将成年人拒之门外的结果。[21]布兰代斯大法官不仅用是否有讨论的时间作为判断明显且即刻的标准,而且还加了一个损害严重性的标准,也就是说,即使有迫切的危险,但损害并非十分严重,仍不能限制言论自由。
当然,即使被告声称善意地相信所言为真,但是如果发现该言论全然基于被告的想象或者完全依赖一通未经证实真伪的匿名电话。所以,网络谣言的宪法规制既要重视网络的独特性,也要注重传统的言论规制手段在网络时代的共通性。由于缺少职业准入机制,故言论容易流入随意,并随着网络传播而被放大,产生了一定的社会危害。依据双阶理论,谣言显然属于一种低价值言论,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谣言就完全不受宪法的保护。
而只有被告具有真实恶意,才能进一步请求推定损害赔偿或者惩罚性损害赔偿。2.对私人涉及公共事务诽谤采用过失原则[16] 所谓过失原则是指原告只要能证明被告行为有过失,即可就实际遭受的损失请求赔偿,即便言论所涉及的议题具有公共性。
如果把这一问题转移到公务员身上,更显得重要如前所述,真实恶意实际上在针对公众人物和公共事务时,用主观标准来取代客观标准,从而将举证责任从被告转移到原告(过去是被告要证明自己所说真实,现在是原告要证明被告有过错),客观上起到保护被告的监督权的功能。所以有学者提出,即使是全面性公众人物,也要区分对公共政策有实质影响力的公众人物和仅具知名度而无实质公共政策影响力的公众人物。[35]2000年,美国国会又通过了《儿童网络保护法》(Children's Internet Protection Act,简称CIPA)。
[21]布兰代斯大法官不仅用是否有讨论的时间作为判断明显且即刻的标准,而且还加了一个损害严重性的标准,也就是说,即使有迫切的危险,但损害并非十分严重,仍不能限制言论自由。[20] 249 U.S.51-52(1919). [21] Whitney v.California,274 U.S.357(1927). [22] Yates v.U.S.,354 U.S.298(1957). [23] Brandenburg v.Ohio,395 U.S.444(1969). [24] Watts v.U.S.,394 U.S.705(1969). [25]其实中国法院实践中对公众人物标准已经有所采纳,比如2002年12月18日,范志毅诉《东方体育日报》名誉侵权案被判败诉。[27] 从两高《解释》第5条第2款对寻衅滋事罪的认定来看,其标准主要是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22](2)发表言论者使用的言论于其情况下可能造成立即不法行为。
另一种是寻衅滋事罪,针对煽动性言论。错误的笔记与引述,等等。
对讯息做出不合理的引申、推论或诠释。比如记者罗昌平在网络上实名举报国家能源局局长刘铁男时,即被国家能源局回应是纯属污蔑造谣。
但结果是,刘铁男因受贿罪被判无期徒刑。[12] New York Times v.Sullivan案确立的真实恶意原则是针对公务员(public officials)的诽谤,其后,联邦最高法院在1967年的Curtis Publishing Co.v.Butts案中将真实恶意适用的范围从公务员扩展到公众人物(public figures)。王锴,法学博士,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对于针对言论内容的限制,法院一般采严格审查基准,即政府的目的是在追求相当急迫且非常重要的利益,其所用的手段是为达到该目的的必要且侵害最小的手段。进入专题: 网络谣言 诽谤性言论 煽动性言论 宪法规制 。[24] (3)该不法行为带来的危害十分严重。
所以对谣言必须要区别对待:(1)对于事后查证属实的谣言,不予追究。联邦最高法院判定其违宪,理由是立法用语过于模糊,致使网络使用者随时必须猜测其行为是否可能违法。
[4] Gordon W.Allport Leo J.Postman,The Psychology of Rumor,New York:Holt,Rinehart Winston,1947,p.1. [5]王绍光区分了传言、流言、谗言和谣言,他认为西方的谣言是指传言,是个中性词,而中国的谣言是指流言和谗言。其次,即使是谣言也存在一定的价值,因为从言论自由的表现自我理论出发,言论是否值得保护并不在于其是否对他人有用——例如利于追求真理或促进健全民主程序,也不一定在于其是否能帮助表意者自身成就高超的目的,而在于该理论是否为表意者独立自主且自我决断的一种自我表现。
中国首次对网络谣言进行规定的是2000年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二条第1项: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利用互联网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其他有害信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或者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5]当然,也有学者试图超越谣言的真伪之争,从谣言的来源上为谣言下定义。
[6] J.N.Kapferer,Rumors:Uses,Interpretations,and Images,Transaction Publishers,1990,p.2. [7]孙万怀、卢恒飞:《刑法应当理性应对网络谣言——对网络造谣司法解释的实证评估》,《法学》2013年第11期。同时,如果将所有谣言纳入宪法规制的范围容易导致政府滥用公权力,将一些不为政府所喜欢的言论统统定性为谣言,反而助长了政府去掩盖真相,侵犯了人们的知情权。因为新闻报道引述文句,无须逐字逐句完全相同,新闻记者仍有自行撰写或变更被采访者谈话文句内容的自由空间。1969年的Brandenburg v.Ohio案中,联邦最高法院对明显且即刻危险的原则做了更准确的阐述,该原则的构成要件为:(1)发表言论者主观上意图为煽动不法行为。
对于高价值言论,具体个案采用严格审查基准,获得近乎绝对性的保障。[9] 从双轨理论产生的背景来看,是出于对双阶理论中类型化方法的不满,从而想提出一个能够适用于所有言论类型的整合性的理论。
[3]Gordon W.Allport和Leo J.Postman认为谣言是指与当时某些事件相关联的命题,为了让人相信,它一般是以口耳相传的方式在人们之间流传,而且缺乏具体的资料以证实其真实性。真实恶意原则要求在认定是否对公务员构成诽谤时,原告不仅要证明被告所述不实,而且要证明被告对此不实陈述具有故意,明知不实相当于直接故意,完全不在乎真伪相当于间接故意。
反之,即使被告进行了相当的查证,但刻意回避真相,也构成真实恶意。所谓可能是指具体的可能性而非抽象的可能性,比如在Watts v.US案中,被告在公开集会中表示要枪杀总统,这虽然在抽象上具备可能性,但就其公开发表该言论的具体情形来看,不具有实施的可能性。
摘要: 谣言是信息不确定时所产生的一种社会现象,政府需要规制的是那些可能对公民权利和公共利益产生危害后果的谣言,即诽谤性言论和煽动性言论。[27] Masson v.New Yorker Magazine,501 U.S.496(1991). [28]张凯:《一个科学合理解释的质疑——评两高网络谣言司法解释》,《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4年第3期。这等于将判断谣言内容真实与否的权力置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手中,其判断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值得怀疑。目前比较有效地规制网络谣言的手段是通知—取下机制。
根据言论媒介的特性,可以分为三种模式:印刷出版模式、广播电视模式和网络模式。[34]在CDA被判违宪之后两年,美国国会又出台了《儿童线上保护法》(Child Online Protection Act,简称COPA)。
[34] Reno v.ACLU,521 U.S.844,870(1997). [35] Ashcroft v.ACLU,535 U.S.564(2002). [36] U.S.v.American Library Association,Inc.,ETAL,539 U.S.194(2003). [37]杨胜雄:《论网际网路上色情讯息之管制措施对言论自由之限制——以电脑网路内容分级处理办法为中心》,成功大学法律学系2005年硕士学位论文,第79-84页。[29]从现实情况来看,寻衅滋事罪有逐步成为网络谣言的口袋罪的趋势,即将那些没有明确指向对象的网络谣言统统以寻衅滋事论处。
[17]推定损害赔偿是指原告无须证明诽谤言论造成实际损失,基于名誉损害对于社会关系伤害虽真实但难以衡量,原告所受的损失即被推定存在,并由陪审团衡量金额。而只有被告具有真实恶意,才能进一步请求推定损害赔偿或者惩罚性损害赔偿。